解析:
这一部分的利息内容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之和。
关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进行;
若在该法律文书中并未对该利息予以明确规定,则不应予以计算。
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具体数值应为债务人为尚待偿还的已生效法律文书所明文规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所有金钱债务数额,再乘以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并将此结果乘以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