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自留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根本上来讲,它应该是归属于集体的土地资源。
对于乡村和城市近郊地区的土地而言,除了按照相关法律明确划定为国有性质的之外,其他的都应归属集体所有。
具体来说,所谓的宅基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地方也都应属于集体所有范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当前阶段的现实情况却是,法院尚未达到可以接受此类案件审理的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相似案件的处理应遵循“裁决前置”原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就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存在争议,他们首先应该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端。
若协商无果,那么他们必须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处理,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只有当政府做出了处理决定后,如果您或李某仍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之前,这类案件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