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是的,身为教师如果涉嫌受贿,则需根据其所涉情节轻重程度加以判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下:
若情节较轻,尚未达到犯罪标准,将被处以警告或记过处分;
然而,若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被学校开除的严厉惩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教师涉嫌受贿这一违纪违规行为,以下几种情况将被视为应加重处分的情形:
首先,在涉及两个及以上人员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若该教师起到主导作用;
其次,若该教师故意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
再次,若该教师串通其他人员进行口供,或者阻碍他人揭露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最后,若该教师对同案人员进行包庇。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