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交代其所犯下的罪行,并且能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的,这种行为被称为“自首”。
对那些勇于承认错误和愿意接受惩罚的自首人员,法律通常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尤其是当犯罪行为相对轻微时,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优待。
然而,对于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应视为自首行为。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其最基本的特征;
其次,在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而且情节恶劣;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但在实际案例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机动车驾驶员;
最后,从主观方面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心态为故意。
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第二种情况则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