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担保责任期应由担保人与债权方根据双方协商共同确定,若未就此达成明确约定或存在含混不清的情况,则担保责任期间自主债务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时长定为六个月。
若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自行约定了担保责任期,则该期限的起算点不得早于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