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先予执行,即为在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民事及行政领域的法律诉讼案件所实行的一种特别司法机制。
它是基于保护起诉方或是被诉方(以下统称为当事人)的生活与生产活动的需要,并依据其向法院提出的申请,由法官裁定另一方当事人提前支付一定金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开始或终止某项特定行为的诉讼程序。
这一制度的显著特征之一便是,尽管案件已经正式立案受理,但是在未经法庭进行实质性的实体审判之前,便会先行做出实体裁决,命令被告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告履行相应的义务。
此项裁决一旦作出,便应立即予以执行。
其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案件的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紧急需求,进而确保社会生活与生产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邓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