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只能由同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员进行,城镇居民以及其他村庄的村民均不得参与买卖行为,否则,该项交易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家庭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
若农村村民在出售或租赁其住宅之后,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则将不会得到批准;
同样地,对于那些试图购买新的宅基地的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买卖双方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满足“一户一宅”的标准,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进行宅基地的买卖活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进行,因为他们仍需获得所在村级集体的同意,并完成宅基地的过户手续,唯有如此,他们所签署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宅基地买卖行为,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