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行为是不被允许且非法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专属部分,应该依法享有所占有的权力、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多种权益。
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业主应确保不会危害到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性能,也不能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因此,根据这一明确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未经许可擅自更改房屋的结构、外观、设计用途、功能以及布局等方面,同时也禁止对房屋内外的承重墙、梁、柱、板、阳台等部位进行违规的凿、拆、搭、建等行为。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