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或相关机构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二)为取得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提出的申诉;
(三)请求政府发放抚恤金、救助金等福利补贴的问题;
(四)就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各项民生需求进行申索;
(五)就劳动工资支付或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经济补偿、赔偿事宜提出的争议;
(六)当人身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时,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得相应赔偿;
(七)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情况下,要求变更或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诉求;
(八)由于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对方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等原因,受害方要求离婚的请求;
(九)以及国家及省级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事项。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