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成员而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合伙协议之约定,需严格按照预定的期限和标准全额支付其所需的资金。
如遇特殊情况出现,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完成出资事项的时候,该等成员将被赋予补充缴纳资金的义务,同时还应对其他合伙伙伴负有违约责任。
然而,在合伙人未能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他们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并非直接指向合伙企业,而是应该向其他合伙伙伴进行赔偿。
换言之,法律仅赋予了合伙人追究未出资合伙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合伙企业本身在此方面并无法定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
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