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侵占罪所规定的“拒不交还”这一情节中,其含义主要是指行为人应当依据法律或约定,将他人的财产退还给原所有者,然而却拒绝这样做。
例如,当财物的所有者明确要求返还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所有权时,行为人却对此置若罔闻,明确表达出不会归还的意愿;
或者尽管表面上表示愿意归还,但实际上却在事后私自处理该财物,导致实际情况下无法实现真正的交还;
再比如,行为人可能会采取诸如声称财物被盗窃、遗失等欺诈手段来否认其应负有的返还义务;
或者在明知自己已对财物进行非法处置后,仍然拒绝追回或赔偿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