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外就医的适用标准,主要包括如下几点内容:
(1)被判定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而面临短期内丧生的风险;
(2)该等犯人必须存在严重的疾病状况,并经过医疗机构的证明;
(3)需患有严重、慢性疾病且经长期医学治疗未见明显疗效;
(4)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其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安全危害的可能性;
(5)没有自我伤害或自残的倾向;
(6)身体残疾程度较重,生活无法自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