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被拘留者的时长通常限定于14天至37天之间。在常规状况下,有关部门应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上层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对于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将期限延长一至四个工作日。针对流窜作案、惯犯或集体作案等严重罪行,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天。
然而,检察院在做出最终决定前需耗费七个工作日,因此,拘留期限的最长期限为37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