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行为涉及到违法范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领域的惯例,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义务依据国家规定或行业规范,向消费者开具相应的购物凭证及服务单据。
若消费者提出此类要求,作为经营者也必须履行该义务,向其提供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