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盗窃罪涉及的相关物证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进行盗窃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犯罪工具;
其次是被盗窃财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类赃款、赃物的实物样本及其影像照片;
再者是被害人对于被盗物品及其特征的详细描述和确认。
凡是能够有助于证实案件事实真相的所有资料,均可被视为证据。
证据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形成的各类笔录;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而且,所有这些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