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原股东在获取股权转让收益之后,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首先清偿所有债务并偿还债权人之后,再分别对每位股东进行相应分配的情况,其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缴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益-原股东需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回收的债权总额-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股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原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在此种情况下,原股东需承担的债务并不包含应付但尚未支付给其他股东的利润(以下简称“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针对原股东在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之后,依据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对股权转让收益和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情况,其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税所得额=原股东通过分配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原股东清偿公司债权所获得的收益-原股东因承担公司债务而产生的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原始成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