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若原告已提出控诉,然而未能成功找到被告,此时法院便可采取公告送达这一形式进行法律文书的送达。
待开庭之时,倘若必须出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却无合理原因仍未出庭应诉,则人民法院有权实施拘役措施将其带至法庭;
而对于无需亲自到场的被告,即便已经收到传票,且无任何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席庭审,那么人民法院亦有权力直接作出缺席审判。
如义务方并未按照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来履行自身所承担的义务,那么权利方便可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