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口供记录后,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立即采取拘留措施。
针对那些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属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或者到其居住场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无需进行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属城市或县城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或者到其居住场所进行询问。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向其展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对于在案发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就可以进行口头传唤,但在讯问笔录中应予以明确记载。
传唤和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