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以鉴定结论的不当为由,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或推翻,必须坚决主张申请重新鉴定,并将此视为至关重要的目标。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应递交鉴定重新申请,更应充分准备与该申请相匹配的理据,竭力搜寻可靠证据,全力以赴。
例如,针对鉴定结论中所存在的充分、确凿且合法合理的疑点,包括但不限于鉴定程序及鉴定结果等方面,均需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以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