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驱逐出境,这是一项由我国刑法所设立的刑事处罚措施。
其主要内容为,针对那些触犯我国刑法并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分子,通过强制手段将他们从中国大陆地区移送至中国境外。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那些非中国籍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犯罪的外籍人士以及无国籍人员才可能适用这项处罚。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否则均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而对于外籍人士和无国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地区犯罪的情况,同样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单独判处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同时判处主刑与附加刑。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刑法还特别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籍人士,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就意味着,驱逐出境并非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刑罚,而是针对特定类型的罪犯所采取的特殊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
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