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反担保与本担保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对象,概念以及方式这三个方面:
首先,从对象层面来看,反担保所针对的是担保人在追索被担保人时所享有的权益,而本担保则聚焦于主合同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主张;
其次,就概念来说,反担保乃是指债务人为保障担保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清偿,主动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或另行缔结设立担保之约定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当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债务而蒙受损失之时,债务人则应依法向担保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清偿;
最后,从方式角度来讲,反担保的方式较为单一,仅限于担保、抵押及质押三种形式,留置和定金则未能纳入其中。
然而,本担保的方式则相对丰富多样,涵盖了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定金等五种类型。
其中,担保方式中还包含了留置和定金两种具体形式。
此外,在当事人方面,反担保合同的参与方与担保合同有所不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会因为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