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与担保区别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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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1、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2、概念不同。3、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与担保区别都有哪些

一、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二、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三、担保与反担保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四、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

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反民法典律关系中总共包括一个主合同和两个担保合同,这三个合同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 立:主合同,这是基础合同。反担保合同实际上就是担保合同,只不过合同中的债权人是主合同下原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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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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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担保与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解答:本担保是对主债务的担保;反担保是对本担保的担保,即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反担保人向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相关法律知识: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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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区别有以下几点:
1、房贷共同还款人一般要求以下几点条件: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记录等等能提供与主贷款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方愿意做你的共同还款人。
2、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主要区别: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
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4、担保法律关系的建立是以当事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明确意图为基础的。它是担保人根据与债务人的特殊关系承担的单一的、未付的法律责任,不享有请求对方当事人处理付款的权利。一般保证人有第一上诉和答辩的权利。担保保证人一般可以在主要合同纠纷审理或者仲裁前拒绝承担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不能强制执行。
担保人与反担保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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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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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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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贷共同还款人一般要求以下几点条件: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记录等等能提供与主贷款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对方愿意做你的共同还款人。
2、担保人:根据担保法规定,
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3、主要区别:共同借款人在债权债务义务上是同等的,共同还款人是
第二还款来源,只有债务没有权利,是主债务人之一,在
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银行债务时,银行可直接向第二还款人追索债务。如果共同还款人也没有能力清偿能力了,在诉讼司法后,可追究借款担保人的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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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区别担保与反担保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1、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2、概念不同。3、担保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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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与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主要在三个方面,1、对象不同。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2、概念不同。3、担保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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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反担保中的的以人为担保中的担保第三人;
2、反担保是以担保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担保关系不能效存在,反担保关系也就不能有效存在;
3、反担保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担保,其生效的条件是担保人在担保中为主债务人承担了担保责任。
担保与反担保的区别
(一)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二)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三)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
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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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本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机制,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在相关联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诉的本质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反诉对本诉请求有对抗性,其目的为了抵销、吞并或推翻本诉的主张,甚至可能获得原告的给付;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它们的诉讼请求存在着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 两者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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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人和物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申请强制执行反担保人和物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反担保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如何向人民申请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仲裁法规定: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申请。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二)申请的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提出书面申请执行或者口头申请执行的,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执行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不予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提出申请执行的主体不同而不同。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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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机制,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在相关联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诉的本质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反诉对本诉请求有对抗性,其目的为了抵销、吞并或推翻本诉的主张,甚至可能获得原告的给付;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它们的诉讼请求存在着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 两者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反诉与本诉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机制,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在相关联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诉的本质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反诉对本诉请求有对抗性,其目的为了抵销、吞并或推翻本诉的主张,甚至可能获得原告的给付;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它们的诉讼请求存在着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 两者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第二,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诉与反诉的区别是什么
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以原诉原告为被告,向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藉以达到抵销、动摇或吞并原诉的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认反诉机制,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在相关联案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反诉的本质是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反诉对本诉请求有对抗性,其目的为了抵销、吞并或推翻本诉的主张,甚至可能获得原告的给付;反诉与本诉具有关联性,即它们的诉讼请求存在着法律或事实上的联系。
两者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二,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第四、对抗方法不同。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只是证明原告的诉讼不能成立或不能全部成立,请求判决原告败诉或部分败诉,并不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不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被告不是直接否认原告的权利而是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而且还要求判决自己胜诉,支持自己的诉讼。如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原告亦有一定过错抗辩,即为反驳。经审理属实的,可直接从原告请求的数额中扣除。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合同或侵权责任,被告以另一法律关系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要求抵销原告诉讼请求的,属反诉。
第五、作用不同。反驳只能使原告请求全部或部分不成立而败诉。反诉则起抵销、吞并和推翻原告请求甚至达到反给付的作用。
第六、处理方式不同。反诉原则上应与本诉合并审理,但如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也可以分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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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的主债务是什么,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反担保合同的主债务是什么,反担保与担保的区别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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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妈妈最近因为借款合同的问题和某公司打官司,反担保借款合同判决书已经下来了,反担保和担保有什么区别呢?
[律师回复]
一、对象不同。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担保和反担保有什么区别?]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
  担保对象上的特点为反担保的最基本特点,它既决定了反担保的其他特点,也决定了反担保与本担保、再担保的根本区别。
  
二、概念不同。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而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三、方式不同。
  反担保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而将留置和定金排斥在外。也就是说留置和定金两种方式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担保方式仅限于约定担保;而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留置和定金是包含在担保方式之中的。
  
四、当事人不同。
  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因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债务人自己充当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发生竞合,均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而在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充当担保人的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分别由主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三种既有紧密联系又相区别的合同来维系。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担保人,而债务人尽管与债权人之间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并且也要受到担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却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在有关当事人未另外订立担保合同、委托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订明有关内。
  而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在本担保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即本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既可以由债务人自己充当,亦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人充当。主合同及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设定与否,方式与内容如何,均与其无关。反担保人只对享有追偿权的本担保人负其义务,即使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无力承担担保责任,如保证人无全部代偿能力等,主合同债权人亦无权要求反担保人对此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反担保借款合同判决书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债权转让中的抗辩反诉与反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
1、二者目的不同。反诉是一个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
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
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
5、二者结果不同。反诉提出后,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否反诉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出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如果反诉,受让人就要承担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并未接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债务抵销的目的,如果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背。
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如果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须承担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如果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本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债务人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为了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权转让的特殊性,避免讼累,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必须申请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请求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把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但反诉的被告仍是受让人,所以,判决时仍应由反诉被告即受让人向反诉原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再由第三人即债权人向反诉被告履行义务。这样处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让人没有义务要向反诉原告受偿。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提起反诉,把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这样既保护了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且与立法的初衷、与债权转让的目的相符。
最近,在上国际贸易课,对于课堂上的有些知识点不是很清楚,想咨询一下,如何区别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我找到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
因此,一个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行为,例如竞争者之间商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因为这个行为没有损害任何竞争者的利益,从而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一方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假冒商标或假冒专利,这些行为因为不会影响市场竞争结构,不会减少市场上竞争者的数目,反垄断法也不会把它们视为是违法行为。当然,反垄断法中也有一些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特别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例如禁止这种企业实施搭售行为或者价格歧视行为等。
然而,反垄断法制止这些行为不是出于这些行为不公平或者不正当(当然这些行为是不公平或者不正当的),而是因为这些行为会加强行为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恶化市场上的竞争条件。因此,反垄断法关于企业市场行为的规则只是针对那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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