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种行为乃为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所实施的非法行径。
购房者在开发商向自身交付房屋之际,各方主体通常会涉及到三个性质各异的法律关系。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构成房屋买卖之契约法律关系;
其次,购房者与物业管理公司则建立起物业服务之契约法律关系;
最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还可能存在委托代理之法律关系。
在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所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中,购房者的主要责任在于支付购房款项,而开发商的主要职责便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
然而,购房者是否已经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了物业费用,这并不能成为开发商向购房者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必要前提条件。
只要购房者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项,那么开发商便应当承担起向购房者交付房屋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