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案件办理超过规定时限的相关情况阐述如下:
首先,假设执行局在审慎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出了申请期限,那么他们有权做出决定不予执行该申请。
若是对于此类情况采取退回立案庭处理的方式过于繁琐,执行局亦可自行作出裁定。
其次,若出现上述情况,应当立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首先撤销已发出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随后再对该申请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由于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除非经过法定程序,否则不得进行任何修改。
因此,若不撤销该通知书,便无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最后,应当将所有相关材料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对此类申请做出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也可由执行机构直接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本在立案阶段就应做出裁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但由于审查工作的疏忽,导致其被受理。
这是在受理环节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条
检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检察人员有案件到期后不能办结的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