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法律审判的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严肃对待两个关键性的议题:
(一)犯罪嫌疑人在取得财物时的行动究竟属于公开夺取抑或悄无声息地窃取,这一问题并非总是易于界定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判断应当基于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身攫取财物行为方式的内心认知。
假如行径者认为其在财物管理者和持有者明悉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那么即便实际上物品管理者与持有者对此毫不知情,此种情形亦可判定为抢夺罪名。
(二)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存在着相互转换的可能性。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手段须能够从头至尾贯穿于整个窃取财物的全流程。
若行径者最初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然而在尚未完成既遂,即未完全掌控财物之前,已被受害者察觉,此时犯罪嫌疑人便有可能将窃取行为转变为公开抢夺的形式。
在此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