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所谓减刑,乃指因犯法被国家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种的犯罪分子,在具备特定法定情节条件下,由负责实施惩罚措施的相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裁量并确定是否适当减少原来决定所定刑罚的司法审判行为。
因此,就算涉及职务侵占类犯罪的罪犯也同样可以申请并获得减刑机会。
然而,在对其进行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参与改造学习,确实显示出悔过之意和改正之决心,并在改造中所做出的努力取得相应成效,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考虑给予减刑。
在此过程中,执行机关需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减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批准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