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不论是否存在合同诈骗方主动退还诈骗款项的情况,该行为本身仍被视为是犯罪行径。
2、在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中,若相关人员成功获取了诈骗所得,那么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并且属于犯罪既遂的范畴。
3、然而,倘若此类人员在事发之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酌情减轻处罚。
4、只要是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采用虚假陈述的手段来骗取公民财产,并且数额较大者,皆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惩罚。
如果被告在归案后能够坦诚交代自身的犯罪事实,并全额退回赃款,同时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过态度,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机会,但这取决于整体案件具体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