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反诉的规定及相关要求如下所述:
首先,作为反诉的发起者,被告必须向原告方提出,这就体现出了主体的特殊性;
其次,反诉与本诉必须具有关联性,换言之,反诉与本诉所涉及的诉讼标的需要是相同或有关联性的,而且两个诉讼请求应该源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是同系列的法律关系,反诉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再次,反诉必须在本诉正在进行过程中提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举证期限结束之前提出;
最后,反诉必须向负责审理本诉的法院提交,并且该法院对于反诉拥有管辖权。
根据关联管辖原则,人民法院可能会获得原本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的管辖权;
然而,若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存在协议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况,本诉法院将无法依据关联管辖原则取得管辖权,因此也无法受理反诉。
此外,反诉还需遵循同样的诉讼程序,如果本诉已经采用了简易程序,那么反诉就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否则将无法提起反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