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回避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如果某位司法人员或其诉讼代理人为本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或与之有密切关联的亲属,则应主动申请回避;
其次,倘若某位司法人员与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也应自觉地申请回避;
最后,若某位司法人员与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其他潜在的利益冲突或特殊关系,这种冲突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同样需要主动申请回避。
对于检察人员而言,他们如需申请回避,既可采用口头方式,亦可选择书面形式进行,同时还需详细阐述回避的原因。
对于以口头方式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应当将其明确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