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完成网签与备案程序之房屋产权可遭受查封,然而,此情况仅限于已确立所有权归属于被执行人的房产。
关于所有权的确立准则如下所述:
首先是被执行人占有之动产,以及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其次,尚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及其土地使用权,将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最后,若为第三方所占有,需经由第三方以书面形式确认该财产归属被执行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