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均需召开股东大会,并进行相应的决议:
1.决定是否要增减公司注册资本的事宜;
2.就公司能否合并、分立、解散以及改变其组织结构等重大变革进行决策;
3.对于公司章程的修订,必须达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票方能予以通过。
在其他的一些较为次要的事项中,如果所有股东能够达成书面共识,并且能够在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决定文件上体现出来,那么这部分事务便无需举行股东大会会议,可直接做出决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