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一般情况下应将其归属于犯罪发生地进行管理,而犯罪地通常便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总部或办公室所在地。
该罪行的主要实施者,既不是行使国家公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作为公司、企业乃至其他组织的在职员工,属于特定范围内的特殊主体。
从主观角度来看,本罪的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认知能力,明知是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却选择通过侵吞、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来非法占有这些财产。
在此基础之上,犯罪行为人对于他人保管的财产、遗失物或者埋藏物,也会产生占有欲望,并拒绝归还给原主。
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原本属于单位的财产转化为私人所有。
然而,行为人是否事先持有相关财产,这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权益,同时也涵盖了个体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