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不同事项确定申请类型,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类型包括新办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停业申请、恢复营业申请、歇业申请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 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停业不主动办理歇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零售许可证:
- 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 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