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妇于离婚之时,确实有权共享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而非平分财产。
然而,离婚财产不应分配给未成年的子女,因为他们并无权参与或影响这种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
然而,若夫妇两方希望在分家之际将其所拥有的一部分财产赠予自己的子女,那么,他们可商定签署相关协议,将某些财务如房地产等转至子女名下。
这样做被视为父母双方对子女之一种自愿赠予,在此情况下,这些特别享有的财富则无需再列入财产分割范围内。
通常而言,只应包含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之列的,仅为夫妻双方共同所积累之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