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服刑期间,若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最大限度的减刑期限为一年半,即一年零六个月。对于被判定接受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惩罚的罪犯,在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来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他需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执法监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其次,要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定期汇报自身的行为状况;
再次,他必须遵守监管机构针对会见来访者的有关规定;
最后,如需离所居住的城市、地区进行迁移或移居,必须事先获得监管机构的审批许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