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们现行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虚开发票以及非法代理开具发票这两种行为,尤其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能够被用于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的相关发票类别的行为,必须给予严惩。
具体的处罚措施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
其次,如果虚开发票的金额未达到1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同时处以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然而,若虚开发票的金额已经超出1万元人民币,那么就需要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至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最后,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就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虚开发票处罚管理办法》二十二条
第二款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