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任何犯罪者在行为发生之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并详尽陈述其罪行的,都可被视为自首行为。
对于此类自首者,法律会给予减轻或从轻处罚,如果犯罪情节轻微,甚至可以予以免除处罚。
2.对于那些犯罪分子能够揭露他人犯罪行为,并且经过调查证实其所言属实,或者能够提供重要的线索,使得其他案件得以成功侦破的,他们将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
而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可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
当犯罪者在犯罪后自首且同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时,法律应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
3.对于那些既聋又哑或者双目失明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可以给予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