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帮助信息罪案件中的退赃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交纳罚金则属于附加刑范畴,并不足以作为减轻其量刑的依据。在我国的刑法法规制下,对于所判处的罚金数额,应当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进行合理判断和裁决。罚金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如果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那么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
其次,若法律已经针对某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金数额;
最后,如果以违法所得或者犯罪数额为基准,则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倍数来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
另外,对于未成年罪犯,应当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