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前保全的操作流程大致如下所示:
首先,权利人需在起诉前向已立案管辖的法院提交申请。
经审理法院核准并予以依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如未能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则裁定将解除并恢复被限制财产之原有状态。
此外,诉讼财产保全亦可在起诉时同步申请或经诉讼程序后补充申请。
其次,法院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若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再次,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者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在此复议期间,裁定仍将继续执行。
最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直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为止。
若在诉讼过程中出现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例如,若财产保全的原因与条件发生改变,无需再进行保全;
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又或者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等等。
另外,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存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