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假如该房产在婚后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那么毫无疑问地,这将被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而其妻子在此房产中自然具有一定的权益。
同时,由于岳父母作为其妻子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同样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然而,若该房产系在婚前由某一方支付首付款购置,且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那么尽管该房产仍归为购买者所有,但共同偿还的贷款部分却应被认定为夫妇共有财产,因此,岳父母同样拥有对此部分财产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