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在网络上实施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了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总额累计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组织三名或以上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国大陆公民十人或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和介绍费用等收益的。
其次,对于具备以下任一情形的,也被视为“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