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行贿者实施刑事责任追究时,其非法所获财产性利益必须全数加以追缴。
此外,不仅要严厉打击行贿者行为本身,更要对其通过行贿手段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职务升迁、资格资质以及荣誉奖项等进行全面清理和剥夺。
在实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如若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或者违背国家规定,通过各种名目行贿给公职人员回扣或手续费,都将被认定为行贿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