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有一方的父母全额承担了购房款项并将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那么当这对夫妇走向离婚之路时,该房产应当视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房屋所有权被登记在另一方的名下,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将会被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如果父母只是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剩余部分则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仍然会被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对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增值部分,登记方需要向另一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