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成立条件,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客体层面来看。
本项罪名所涉及到的客体是一个极为复杂的体系。
其中,主要的客体涵盖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机构的正常运作与管理活动;
而次要的客体则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准则。
其次,从客观性的角度分析。
本项罪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求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相应的利益。
再次,从主体的角度进行剖析。
本项罪名的主体是一种特殊的群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那些自然形成的国家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群。
最后,从主观性的角度进行审视。
本项罪名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是由故意构成的。
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去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时,才能构成受贿罪;
而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