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概念定位:
地上权即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成果而得以在国家或集体土地上行使的权利;
反之,地役权则是为了自身土地使用的便捷性,从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益。
(二)生成背景:
地上权主要源于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法律法规或现实情况的推动;
相反,地役权通常缘起于供役地的实际存在,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设定地役权的合同约定,以及依据遗嘱进行的独立条款制定的行为。
(三)消失过程:
地上权的结束通常受到使用期限的限制以及土地的灭失或其原初目的的无法实现;
而地役权的消亡则往往受到土地丧失、服务期望的失落、抛弃、有效期届满或者预设事项的影响。
(四)权利的权限:
地上权持有者有权对其所持有的土地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多种方式的权利处置;
然而,地役权的拥有者却仅仅享有使用供役地及其附属行为的权利。
(五)义务的承担:
地役权的拥有者在供役地上建造的设施,供役地的使用者同样可以享用;
但对于地上权的持有者而言,他们并没有这样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