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贪污罪主体的讨论,有别于以往我们的认知,它实际上是一种特定范围内的人群,也就是指国家机关中的公职人员,这其中既包含了那些本来就在国家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又包括那些虽然不在国家机关内部任职,但经过授权或委任后,在国有企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中负责公务事项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