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下,将导致被绑架者死亡或谋杀被绑架者的行为定为绑架罪的严重情节是有明确依据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绑架罪的“后果加重犯”,而且通常应判处死刑,同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我国《刑法》条文系统中的极少数“绝对确定性法定刑主义”条款之一。
因此,无论在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是否直接导致了被绑架者的死亡,还是在实施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者,这些行为都被认为只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而不是单独的犯罪。
当已年满14岁但尚未达到16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绑架行为并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他们仅需对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等特定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