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驾驶车辆撞死他人并承担事故全责的行为,已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定义。
尽管存在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仍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交通肇事罪”是指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引发严重后果,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受损的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行为需满足如下几个构成要素:
首先,行为人须实施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其次,该行为导致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包括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以及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
最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之间必须具备明确且必要的关联性。
在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境将被视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判定标准:
(1)若仅导致一人当场身亡或三人以上受伤,但他们均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或全部责任人,那么就已经达到了“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2)如果在同一起事故中,导致三人及以上的人员死亡,而行为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3)如果行为人在事故中造成了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并且他对此负有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其无力赔偿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那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