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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4年交通事故赔付有哪些调整

3.7w浏览 #交通事故 匿名 2024-05-18 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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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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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5-18
  • 廊坊谈判顾问
    廊坊谈判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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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费用方面,应依据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据加以认定。
    同时,还应综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来确认真正需要的费用金额。如赔偿责任人对于治疗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存在分歧,则需自行负担举证的责任。在司法确认层面,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应依照审判程序结束前实际产生的数额为准。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主要是基于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其收入水平进行衡量。误工时长的具体数值,应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证明文件予以确认。若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残疾而长期无法工作,那么误工时长可以计算到定残日期的前一天为止。
    关于护理费的计算,主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护理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以及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关于营养费的计算,主要是参考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结合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营养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以及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是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就会减少一年;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将缩短为五年。
    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主要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如果受害者的伤情具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应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关于丧葬费的计算,主要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进行计算。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主要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但是,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就会减少一年;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将缩短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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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为多少?
江西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为36000元每亩。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通常上2到3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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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江西省2024年交通事故赔付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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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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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25年交通事故赔付有哪些调整
10w+浏览2024-08-04
江西省各县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调整的?
在具体操作中,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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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江西省2024年交通事故赔付有哪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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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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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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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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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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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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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1.医疗费用应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收款凭证,结合患者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判明。
若赔偿责任人对治疗行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对此提出确凿证据加以反驳。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医疗费用的赔付金额将按照实际已经产生的数额进行确定。
2.误工费的具体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和其收入状况来确定。
误工期则由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予以确认。
对于因受伤导致残疾而持续误工的受害者,误工期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3.护理费的金额需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
4.营养费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并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确定。
5.残疾赔偿金的金额需根据受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定残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残疾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6.残疾辅助器具费的金额需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如有特殊需求,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7.丧葬费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金额进行计算。
8.死亡赔偿金的金额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但如果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则年龄每增加一岁,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就会减少一年;
如果受害者超过七十五周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仅为五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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