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对方在离婚案件中拒绝接收传票及电话,可考虑以下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可以选择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居住场所,并且通过拍照、录像等技术手段详细地记录整个送达流程,从而视之为已经完成了有效的送达。
此外,我们还可以积极联系相关的基层组织,向他们阐述案件的实际情况,并请他们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具体原因以及日期,最后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
其次,如果仍然无法与受送达人取得直接联系,我们也可以尝试使用公告送达这一特殊的法律程序。
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都无法进行有效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将诉讼文书中的重要信息传达给受送达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